为何姚策的赔款不是淮河医院支付姚策患病医
“二八事件”如同一团乱麻,千头万绪纠缠不清,其中出现的一些光怪陆离的现象突破了我们既有的常识认知,如果重新审视之前发生的一些事情,就会发现许多问题在逻辑上难以自洽。
杜新枝夫妻医院,诉讼目的是要求对方对当年因医护人员的“错换”导致的骨肉分离以及由此衍生的姚策患病承担赔偿责任。
姚策申请先予执行可是,查阅当时的庭审视频资料,医院的代理律师明确否认在姚策被感染乙肝病负有责任,他的话掷地有声:“姚策在出生的时候已经是乙肝患者,即使姚策在出生后注射了乙肝疫苗,也无济于事……”
作为医院的上级领导部门,开封卫健委也澄清了如下事实:年的时候,乙肝疫苗属于自愿自费接种,而阻断针是年时上市。
医院律师陈词,否认姚策患病有责这就意味着,医院并没有义务注射疫苗,其责任在杜新枝夫妻本身,在姚策患病一事上,医院应该不存在任何责任。
既然如此,为什么开封法院的判决却要求医院承担赔付责任呢?
杜新枝一家所获得的多万赔偿款当中,基于所谓“错换”给当事人支付的精神赔偿费用仅仅只有40万,其他剩余款项都属于姚策患病的医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这么一笔不菲的费用,医院为什么会接受呢?
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还有比这更蹊跷的。
姚策当时病情非常紧急,许敏夫妻已经债台高筑,囊空如洗,杜新枝给的那点费用如杯水车薪,因无力承担高昂医疗费用,于是向法院提请对涉事单位医院先予执行一部分赔付款。
年9月9日,姚策同其律师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金额大约在36万左右。
令人不解的是,根据相关的资料证据表明,这部分先予执行赔付款的费用竟然是法院出资,换句话来说,动用的是国库资金。
无题究竟是法院先行垫付,然后再由医院支付,还是这部分赔偿资金耗费的压根就是纳税人的公帑,相关单位没有做进一步的披露,我们不得而知。
还有,在开具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上,为什么资金用途一栏当中填写的事由是“刑少案件款”呢?须知当时的诉讼完全是属于民事范畴内的。
根据我国司法部门工作的有关规定,案件审理应该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希望有关的法律人士能够将上述的疑问进行普法,解开人们心中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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