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医院病历中有医嘱要杜新枝检查乙肝,可
感谢杜新枝在一审判决出炉的第一时间就贴出了楼楼的一审判决书,让我们可以看得真真切切。这就像开封的名吃烧饼一样,新鲜出炉的时候外焦里嫩,里面若再加一些五香牛肉,那吃起来真叫一个巴适,一审判决书中的料显然更足,我们看后也是不吐不快。
根据一审判决书,让以琛深深地体会到有些人的恶可能是潜藏在骨子里的恶,表面上看起来人畜无害,其实十分歹毒。
许敏夫妇的赔偿主张合计万许,但某人却宣称许敏是为了万赔偿在给她扣帽子,她这个四舍五入是否是为凑一个吉利数字才夸大其词呢?
而楼楼在判决书中书明为许敏夫妇“割肝救子”的大爱而感动,不过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没有觉得许敏夫妇的质疑就不合情理。
但某人却在一审宣判一出就把强和恶的罪名按在许敏身上,说自己是一场胜利,吹捧她的律师是在“锄强扶弱”和“扬善除恶”,是否属于面不善心更毒呢?
一审判决书并非没有瑕疵,而是槽点颇多,我们今天仅就杜新枝有无隐瞒乙肝入院生产做探讨。
一审判决书中说,医院待产医院有为杜新枝做乙肝的医嘱,虽然病例中缺失杜大妈做乙肝检查的报告单,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杜新枝存在拒绝或不配合接受检查的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病历中报告单缺失与杜新枝有关,所以认定许敏夫妇主张杜新枝隐瞒乙肝病史入院生产没有依据。
那么我们也想做一个反问,本案中有证据能证明杜新枝接受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有证据能证明乙肝检查报告单缺失与杜新枝无关吗?恐怕也无法证明吧!
我们首先弄清楚“医嘱”两个字的含义,顾名思义,医嘱两字的字面解释是: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对病人在饮食、用药、化验等方面的指示和要求。
医院在杜新枝入院后做了一些相关检查,并提议她进一步做乙肝检查,并不确定她患有乙肝,所以才会在病历中有这方面的医嘱要求体现。
可是杜新枝有遵医嘱进行检查吗,医院能有任何证据显示杜新枝进行检查了吗,那化验单的缺失是管理混乱造成的还是杜新枝压根儿就没有检查呢,若杜大妈规避了这一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不检查就不能生产的医嘱,化验单不是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吗?
那杜新枝有无隐瞒乙肝谁说得清呢,只能说杜新枝有无隐瞒乙肝都不能证明,毕竟连她究竟检查没有也是未知,怎么就单方面地说杜新枝就没隐瞒乙肝呢?
杜新枝在判决书中辩称她做了产前相关检查,难道楼楼不是听信了杜新枝的一面之词从而否定了许敏夫妇的质疑吗?
这就像医嘱中要求一个感冒的病人多喝开水,按常规病人都该遵医嘱,可是有些病人她就不是一个乖病人,她偏不多喝开水还告诉你她喝了,你不是也不知道吗?
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河大医院给新生儿打了第一针乙肝疫苗,医院要求一个孕妇检查乙肝不就是要为生产环节做准备吗,真的知道这个孕妇是乙肝大三阳孕妇还不及时给新生儿打关键的第一针,医院也够奇葩的吧,这种情况最大的可能就是它不知道病号是乙肝孕妇的条件下才会发生。
杜新枝在判决书中还辩称,郭威出生后婴幼儿时期喂养了一段母乳,可是孩子却是健康的,岂不是继续是她的一面之词吗?
因为杜新枝患有乙肝大三阳或小三阳(她坚称是小三阳),她身边的亲友都打了乙肝疫苗,连她后来去景德镇客串儿媳妇直播都是用的单独餐具,孩子生下来第一针也没有打,连身边的亲友都需要回避她,她为要一个健康婴儿的心情又那么迫切,真够胆给自己的孩子喂母乳吗?
在没有进行母婴阻断的情况下乙肝大小三阳孕妇传染给孩子的几率高达95%,这也是姚策不幸中招的最大原因。
杜新枝又搬出说她的一胎女儿没有携带乙肝,没有发生母婴传播情况,暂不知她的一胎女儿是有幸占了5%的概率还是及时打了疫苗,可姚策被感染已是铁打的事实,她搬出女儿示例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郭威在92.6.15日下午5.20分许出生,姚策在92.6.16日上午9.45许出生,6.17日护士即抱错了孩子去给许敏喂母乳,也就是错换事件在姚策出生后一夜之间就发生了,暂不知给孩子洗澡的时间节点,可换错赶得这么巧吗?而两个值班护士操作洗澡环节也是一个洗一个负责包裹,二对一的操作流程,又如何把孩子给弄混的呢?
许敏生产时孕妇还不多的情况下就因为管理混乱抱错了孩子,如果医院在生产环节管理有如此大的漏洞和疏忽,试问医院在曾经的生育高峰期要弄错多少孩子呢?医院以一句管理混乱揽责,这个责不觉得揽得有些仓促和不切实际吗?而弄清了杜新枝有无遵医嘱检查乙肝了吗,怎么就认定她没有隐瞒乙肝病史入院生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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